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 是否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 2023-09-05 10:19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通过吸收亲友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构成犯罪?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为扩大再生产向亲朋好友筹借大额资金

2009年9月,张某与周合伙承包了巩义市某建材厂。三年后,由于当时大量基建项目开工,他们急于向亲戚朋友集资。2012年下半年,他们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向河南省巩义市16户居民借款25万元。被别人举报后被抓,至今12万没还。

法院判决:一审、二审被判有罪

理由:一、二审认定张某、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家属找到张献伟律师:几经周折,最终再审认定无罪

2.罪犯家属委托后,律师代理人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是再审申请被驳回。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几经周折,再审后指定原审法院再审,最终认定两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被改判无罪。

律师说法: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这个罪名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肯定是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和“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这里主要强调构成本案的犯罪必须面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同于具有特定性的亲友之间的纯粹民间借贷行为。本案中,张某、周某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25万元,至今仍有12万元尚未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扩大建材厂的生产经营规模,没有故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亲属、朋友及当地村民, 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 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备本罪的社会性,是不妥当的。再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通过借贷形式合法经营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的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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