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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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3年8月,何某甲与某公司的何某乙、王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见面,共同商议成立“某银行”。2013年9月22日,某公司举行某银行筹备委员会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宣布某银行筹备委员会成立,正式启动某银行筹备工作。何某佳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某银行筹委会办公室,加盖某银行筹委会铜牌,设计印制某银行相关标识和宣传册,以某银行筹委会、某银行筹委会秘书处名义招股书,积极开展一系列金融活动,设立某银行。筹备过程中,何某佳担任某银行筹委会秘书长,使用某银行筹委会秘书处印章,以每50万元获得某银行0.1%股份为条件,从外部筹集股本,并以某银行筹委会秘书处的名义向投资者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认为,何某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何某未遂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何某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何某佳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但因何某佳犯罪情节不轻微,辩护人主张应当宣告何某佳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作为筹建机构。
本案中,何某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筹建机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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