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废机油回收处理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违法]无证经营废机油回收处理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16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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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肖某风、李某华夫妇等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时从事回收废机油

2010年6月,肖某峰、李某华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宝山区罗店镇周楠村附近的租赁场地经营回收地沟油,雇佣蔡某春、石某艳负责地沟油的装卸、过滤、处理工作。2012年12月,公司员工李在明知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仍在公司的安排下向其购买地沟油。2016年6月以来,肖某峰、李某华非法经营金额达1318万余元,其员工蔡某春参与经营的金额与非法经营金额相同。石某艳、陈某利参与经营分别为371万余元、1221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肖某峰、李某华、蔡某春、石某艳、李提起公诉。

肖某峰、李某华上诉称,由于废机油不属于国家专营、限售的物品,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肖某峰、李某华仅将回收的废机油出售给他人牟利,未对机油进行处置,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蔡某春、石某艳上诉:蔡某春、石某艳只是肖某峰雇佣的处理地沟油的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肖某风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审判决:扣押废机油、油桶、过滤储存设备等。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上诉人肖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诉人李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诉人蔡某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石某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有非法取得的财产将被没收。

律师说法:肖某风等人无证经营废机油回收处理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危害行为侵害了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行为人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回收工作,并将机油出售给公司牟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废机油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品,行为人在回收、出售废机油时没有预见到这种危害结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给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废机油回收属于国家专营、限售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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