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为宽限还款期限 能否认定为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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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转让协议为宽限还款期限,能否认定为真实意思
杨某欠孙某10万元,孙某给杨某一定宽限期,并由纪某担保。在宽限期内,孙不能向杨收回债务。达成协议后,全体人员来到同心县玉海镇第二粮站附近的一个印刷部,顾一夫起草了《房屋转让协议》。由于涉案房产证已抵押在银行,为保证孙债权的实现,经协商,协议签订时间写为2013年1月21日。同日,杨、冀分别在《房屋转让协议》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孙、王在《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人处签字盖章。《房屋转让协议》的房价确定为15万元,2013年1月21日支付房款。2014年2月26日,杨将欠王某的借款2万元交给纪某,纪某将该借款2万元偿还给王某。孙代王给杨《收条》一份。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5月8日,杨向孙偿还借款32000元。2014年5月12日,吉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杨某辩称,其与吉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通过杨某向孙某借款9万元而消灭,即该9万元已由孙某直接交给吉某,《房屋转让协议》仅起到保证作用,以保证杨某能及时清偿孙某、王某的欠款,故《房屋转让协议》并非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冀、杨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本案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从杨、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地方,双方暂时找到了、王,涉案房屋实际由孙控制。杨于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5月8日向孙偿还借款32000元,于2014年2月26日向王偿还借款。王某向杨某出具的《房屋转让协议》明确表示,杨某偿还王某的2万元为《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15万元房款中的2万元。应认定王出具给的《收条》是杨为孙、王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季。纪某称其与杨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感情关系,其以杨某向其借款抵付购房款的形式向杨某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双方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和2014年5月8日达成的《收条》无效。杨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担保关系,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只是对其还款义务的担保,该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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