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未予行使 是否导致法定解除权丧失

时间 2023-06-30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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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解除条件未予行使,是否导致法定解除权丧失

2003年1月至6月,A银行先后向9家企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B公司为9家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期限到期后,9家企业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10月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号商品房交易,将丙公司开发建设的太原市西洋城38号楼(以下简称“38号房”)一、二层转让给乙公司,后丙公司将38号房转让给乙公司,2004年4月12日, 甲银行因与乙公司发生一般担保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乙公司38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C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 双方于2003年10月8日的房屋买卖依法注销(《协议书》);2.判令B公司返还属于C公司的溧阳城1-2楼,并承担所有手续及税费;3.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73.92万元;4.判令乙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2003年10月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号溧阳市1-2层房屋买卖合同。尽管第3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但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被视为无效。据此,C公司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转化为债权。由于该条款的无效独立性不影响协议其余部分的效力,原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房屋买卖应认定有效。因此,法院支持其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定解除权

根据《协议书》号案的约定,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乙公司,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2004年10月31日前付清购房款66497040元。丙公司于当月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并将涉案房屋交付乙公司占有使用;除348万元材料款外,乙公司仍欠丙公司大部分房款,明显构成严重违约,导致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C公司在未被B公司催促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通过及时提起诉讼主张了权利。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止权消灭的情形。另外,《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两者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当当事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解除的条件,但C公司不行使并不导致其法定解除权的丧失,故其有权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予以撤销《协议书》。综上所述,C公司在本案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终止涉案《协议书》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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