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歌系统内歌曲未授权 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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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点歌系统内歌曲未授权,是否侵权
甲公司认为,尹某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并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活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400元;赔偿A公司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574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伤心情歌MV精选》 DVD及其歌名更正说明、授权合同、转授权合同、确认函、(2014)云昆证字第31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106号公证书”)、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确认C公司是《伤心情歌MV精选》 DVD上所列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C公司与至尊娱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以及至尊娱乐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转授权合同,可以证明A公司已依法取得《伤心情歌MV精选》 DVD光盘上所列作品,包括涉案作品在云南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作品权利的权利。尹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33部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已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相关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尹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a公司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虽然在尹的经营场所播放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作品,是消费者主动订购的,但这些订购的作品是由尹设立的订购系统播放,并提供给消费者进行牟利。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作品为尹所演。而且,只要尹的点餐系统能够在未经涉案作品相关权利人如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普通消费者提供正常的点播服务,是否有消费者涉案?故认为尹某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已构成对甲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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