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际控制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达到何种程度将被立案

时间 2023-06-10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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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对实际控制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王通过帮助他人炒股,实际控制、刘某佳、贾某佳等35个证券账户,在上述35个证券账户之间以洗盘方式买卖“某某”股票,影响“某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深交所数据显示,2012年8月8日至9月6日,上述35个账户中有26个账户连续22个交易日累计余额超过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20%,非法获利10368297.96元。

法院判决: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连续22个交易日证券总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的20%以上,影响了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成立。

律师说法:达到何种程度将被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证券,或者自己买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聚集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期货,与他人串通,买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在证券期货市场虚假出场,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证券,或者自行买卖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王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并从中获利。该证券连续22个交易日的总交易量达到该证券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影响了该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触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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