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犯罪追究责任吗】患抑郁症的人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

时间 2023-07-04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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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妻子出轨愤怒杀人

胡和曹于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胡和曹经常因为抚养孩子等家庭琐事吵架,胡也多次殴打曹。在此期间,胡与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经亲友劝说,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曹还两次起诉离婚,后因未到庭被法院裁定撤诉。2015年3月,曹在上班期间与A公司老板谭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该公司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5日至17日,曹回到父母家与胡及其子女共度了几天。在此期间,曹告诉胡某自己有男朋友,要求离婚,并让胡某找谭某谈。胡某不想离婚,又通过浏览曹某的QQ空间,偷看曹某的手机,怀疑曹某的男朋友是a公司老板谭某,2015年11月17日,经胡某母亲劝,曹某表示暂时不离婚。2015年11月18日,曹告诉胡,回到工作地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胡听后很生气,下午骑摩托车到A公司找曹。胡某找到A公司后,入住该公司对面的宾馆,观察曹某是否在A公司,当晚曹某与胡某通了电话。胡接到电话后到公司找曹,因公司锁门未果。第二天上午9时许,胡在酒店房间内看到曹某和一名男子在对面A公司洗漱,态度亲密。他骑着摩托车带着菜刀去A公司找曹。当时公司里只有曹一个人,胡劝曹回家,曹不肯,两人为此吵了起来。胡掏出菜刀,朝曹左脖子砍了一刀。曹当场倒在了地上。胡蹲下来继续砍曹的脖子、脸、头和太阳穴、手等。持菜刀,致曹左颈动脉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作案后,胡多次自杀未果。2015年11月22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持刀杀人,剥夺他人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胡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患抑郁症的人仍有刑事责任能力,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胡因为妻子的不忠而愤怒。通过跟踪观察等一系列准备,实施了杀害妻子曹的行为,侵犯了曹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胡作案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胡的抑郁并不影响胡对自己杀人行为的价值判断。胡某对杀害曹某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胡某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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