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火灾烧毁 租金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9-12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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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房被火灾烧毁

2013年10月15日,何某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何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至国家征收,租赁价格为每年每间40000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他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租赁期间,何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本人承担;在陈某运营期间,将收取3000元的住房和水电押金。合同签订后,将商铺及楼上房屋交付何使用。他向陈某交付商铺年租金(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4万元,楼上房屋半年租金(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3000元,押金3000元。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点20分,店铺发生火灾。据公安消防支队介绍,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部火种引起的火灾。因火灾,何某与《房屋租赁协议》的房屋受损,何某无法继续使用,故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双方协商未果,何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火灾受损,没有证据证明火灾可归咎于本案中的何某、现何某合同目的因火灾无法实现。何某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为前提,要求陈某返还租金及押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火灾实际发生时,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一个月,该月租金应在诉请书中扣除,故应实际返还租金39167元及押金3000元给何的店铺及楼上房屋。至于何某主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仅提供了自制的损失清单证明,陈某不予认可,何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此外,何某与约定“租赁期间,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租人承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何某申请陈某支付其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的经营损失,该经营损失为预期损失,何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预期损失为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何某要求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6%支付利息损失一事,本院予以认可,出租部分的利息,时间应从何某实际向主张之日起计算。但何某只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火灾发生两周后声称将其归还陈某,具体时间无法确认。本院酌情确定起始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我们不会支持商业损失的利息。

律师说法:租金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协议》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灭失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何某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房屋因不可归责于何某和的原因发生火灾损坏,何某无法实现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何某有权要求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有义务返还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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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房屋租赁协议》的内容到此为止。我希望这个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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