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总公司是否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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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总公司是否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担责
2013年4月,啤酒公司A广州分公司与运输公司B签订《货运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由运输公司B负责啤酒公司A广州分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啤酒运输。2013年11月,因啤酒公司A广州分公司拖欠运费,运输公司B提起仲裁主张拖欠运费,并将啤酒公司A广州分公司与啤酒公司A一起列为被申请人。
合议庭意见: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庭审中,甲啤酒公司已注销甲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商资格,故判决甲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乙运输公司运费共计45万元,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律师说法: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该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关联公司承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本案中,由于啤酒公司A已注销了啤酒公司A广州分公司的工商资格,分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即啤酒公司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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