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 可否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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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6月7日10时47分许,被告人驾驶豫GXNXXX轿车在某省某市某小区开元大道与门街交叉口,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前,段于2013年4月30日与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约定将豫GXNXXX车过户至并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死者杨的丈夫即原告毛某诉请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权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被害人杨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由承担60%的民事责任,杨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段在事故发生前已将豫GXNXXX号车转移交付给。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段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由段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否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其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行为,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因此,未办理转移登记而买卖车辆,但已交付过户的,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
就本案而言,在事故发生前,段已将豫GXNXXX车过户至,并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所有权已随实际交付而转移。因此,段作为原登记所有人,即原所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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