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也是一种协议】能否以格式合同中“双方再无经济关系”为由拒付押金?

时间 2023-09-25 10:28金融资讯

关于【经济合同也是协议】,能否以格式合同中“双方无经济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定金?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件简介:原告退租房屋,原告与被告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再无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

原告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的一套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押金1600元;押金应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甲方。根据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600元。同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租。之后双方清点了屋内物品,填写了交房单。同时,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终止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或经济关系。

另外发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退租申请书、货物交付单等。本案涉及的都是被告事先打印的,使用时填写的文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9号)

裁判结果:格式合同提供者未履行格式条款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就知道其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的定金没有退还。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他认为解除协议中约定的“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和经济关系”包括不返还定金,他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但被告未告知并拒绝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2。

律师说法: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如何进行解释?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终止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释其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无特征的第三方接受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由所有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合同格式的出现可以简化缔约程序,缩短缔约时间,但也容易因为形式的形式化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释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的,该格式合同无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和提供者应当对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履行两项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而且《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中条款的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双方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些立法的意图不是限制当事人订立格式合同,而是通过立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的纠纷能够通过法律规制解决。本案中,原告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被告制作的,没有经过原告的变更,所以应该是格式合同。在解除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条款,也应视为格式条款。由于被告明知未返还原告定金,仍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受上述格式条款约束,可见被告订立本协议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根据《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双方对该权利要求有两种解释

(【经济合同也是协议】能否以格式合同中“双方无经济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定金?)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