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被骗 对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是犯罪吗

时间 2023-10-03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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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合同被骗

2009年5月,在担任某医院代院长期间,未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对合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核实,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某医院与某银行、某公司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某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借款保证合同》。一个是2013年10月23日被警方抓获的。

法院判决: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柯某,因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骗。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柯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作为某医院代理院长,未能严格执行单位相关规定,未对对方工商注册、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单位工商注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即擅自代表医院签订、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严重不负责任。银行没有提醒他委托贷款的风险。相关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公安机关是否积极追缴赃款,都不能成为减轻他罪责的理由。因此,他可以制造一些借口和他的辩护人的相关信息。于某陈述案件事实,如实交代被骗钱款去向,司法机关下班后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田X抓获。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故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于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前,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陈述,可视为自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将被采纳。综上,本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第一条第一款的行为负责。

律师说法:对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是犯罪吗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签订、履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和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或逃汇数额较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严重不负责任被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负责签订合同、履行义务的监督人的义务的情形

本案中,某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柯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对合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检查,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其单位自有资金1000万元被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触犯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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