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人员死亡』高速掉头至多人死伤,司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 2023-09-04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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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高速掉头至多人死伤

2009年4月4日4时55分,被告人许驾驶“秦道”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陵段。发现走错路,便叫醒了跟车的司机安某(另案处理),将车停在高速公路414公里200米路南的一处可移动隔离带处。两人下车拧开固定护栏的铁丝,将护栏推开约3米。徐上车转身,安某低头。徐某驾车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宇通”牌大客车由东向西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三十四人受伤(其中重伤八人,轻伤十九人,轻伤七人),货车损失38305元,客车损失105772元,路产损失700元。经认定,被告人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说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大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采取放火、止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手段或者方法外,还采取了“其他危险方法”的笼统描述。正确理解和界定“其他危险方法”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含义,需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于哪些行为而言的。一般来说,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可能造成或者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涉及的具体罪名中规定以外的行为。否则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而不是以此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交通肇事罪只能是主观上的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过失应当预见到或者没有预见到或者认为可以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徐某高速掉头,主观上具有故意。虽然不想造成事故,但还是造成了人员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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