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未关门乘客摔下车受伤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否赔付?
【司机开着车门乘客掉下车受伤了吗?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了吗?]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司机未关门乘客摔下车受伤致残
2007年8月18日,任乘坐驾驶的小巴时,任因司机未关好车门从车上摔下,后被公交车碾压,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无责任。经鉴定,任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为刘昱杉所有,其作为被保险人已向迪达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刘昱杉与剑桥公司签订了《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同意将该车委托给剑桥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任诉、乌市康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任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
对此,被告辩称,任受伤时在车外,其受伤原因是被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碾压,其身份已由车内乘客变为车外第三者。受害人任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故保险新疆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迪达保险新疆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属于随车人员,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向承保该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迪达保险新疆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依法应当在6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问题的部分,再由事故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应当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任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43156.73元。
判决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这一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一致的。可以得出结论,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船上的人都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改变而改变。需要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人是否在保险车辆上来判断保险车辆上的意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的人。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任确实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但由于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关车门,致使乘坐在车内的任从车上摔下,后被车辆碾压,造成其右小腿受伤。因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任并不在肇事车辆上方,而是在肇事车辆下方。如果任秦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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