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 2023-09-22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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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2010年10月中旬至12月、2011年3月至4月初,王伙同他人从事“黄页业务”。还有人雇人打电话,冒充***官员、人大代表、工商局、税务局、消防部门等。以及销售法律、税务、消防等方面的书籍。高价卖给相关单位或企业、个体户。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缴获了一个u盘,里面以excel的形式记录了王某与他人合作的账目。诈骗的有一千多人,诈骗金额共计310580元。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身份或者职称,骗取国家机关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军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这个罪不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罪成立。冒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这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炫耀和欺骗,如骗取爱情、地位、荣誉等。如果骗的是财物,没有数额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虽然骗子的行骗行为也可能会骗取财物,但由于骗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认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从而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案中,王某冒充***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工商局、税务局、消防部门等工作人员,销售法律、税务、消防等方面的书籍。高价卖给他所管辖的相关单位或企业、个体户。冒充国家机关卖书是犯罪,构成招摇撞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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