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劳动关系|项目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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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项目经理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建筑公司挂靠在A公司,承包改造工程。甲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甲建筑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从2010年开始,田负责涉案项目现场材料的每月对账工作,月薪8000元。田在该项目工作至2015年10月底,项目收尾工作完成。田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未支付,A公司未在购买社保。田诉称,其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工作完毕后一直未领取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工资,并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拒绝了田的请求。
理由:本案中,田在甲公司承建的工程上工作,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一家建筑公司。田没有走A公司招聘流程,没有填写相关用工信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田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接受了A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裁判结果: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的不断规范,法律法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并要求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工程承包方的员工。但由于对承包方资质要求较高,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仍十分普遍。实际施工方聘用的人员(现实中很多是自然人,少数是企业法人),特别是项目经理与项目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实际的建造者通常雇佣他们信任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者。工资通常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以避免缴纳个税),无需缴纳社保,也无需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实际施工方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或实际施工方与工程承包方(关联方)发生纠纷时,实际管理人员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承包方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对此,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特别是以下几点:承包人是否招用,是否填写了相关用工信息,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发放了工资,是否购买了社保,是否接受了承包人的考勤管理。在本案中,虽然田参与了甲公司承建的工程,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一家建筑公司。田没有通过A公司的招聘程序入职,没有填写相关用工信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田某也未提及A公司的考勤及工资支付凭证,故田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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