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8-09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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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挂靠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合同。双方约定他将注册建筑师证书交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建筑公司有权使用何注册建筑师证书进行工程投标;某建筑公司每月支付何某3500元,并根据其在工程投标时的出场情况另付何某报酬。根据协议,某建筑公司每月支付何3500元及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他没有在建筑工程公司从事与建筑业务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9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183.16元。法院判决: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何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雇佣或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原告程某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虽注明用人单位为被告建筑公司,但该证据仅为代表执业单位的登记事项的表现,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建筑公司雇佣了原告程某,原告程某也未能就实际提供给被告建筑公司的劳务提供证据。综合分析,法院难以认定原告何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双方形成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分析:1。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必备条款,双方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二。某建筑公司在用工期间,对何某的劳动没有管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被管理、被指挥、被监督、被监督的正当隶属关系。3.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何某在工程投标中的出场情况而支付的“出场费”,不应认定为“劳务报酬”,而应认定为该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资质要求而支付的劳务费。四。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本单位非从业人员充当社会保险代理人(代办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公司pa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雇佣或提供劳动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也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就本案而言,虽然《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申请人需提供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成本的增加,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将注册建筑师归为企业的员工,但他们能为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带来一定的收益和价值。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甚至采取制作虚假劳动合同的手段,从而形成类似本案的简单、片面的“挂靠”现象,最终导致当事人想以“员工”身份维权,却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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