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留守人员有没有补偿】公司停产,可以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吗?

时间 2023-07-16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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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案情简介:,停产,留守人员工资应协商降低。

2012年,朱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2013年开始,公司业务开始萎缩,2016年基本没有运营。2017年,实际操作基本停止。朱作为公司留守人员,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从事相关工作。2014年12月,朱的工资由1972元/月降至1700元/月,2018年5月,工资由1700元/月增至2000元/月。朱申请仲裁后起诉,要求公司补发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差额。

支持朱的要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使公司停工、停产、歇业,朱某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仍作为留守人员向公司提供劳务,双方未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故公司仍应按1972元/月的标准支付朱某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

调整裁判结果:工人的工资需要与工人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即使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调整劳动者待遇也应协商解决,或者经工会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待遇,涉嫌克扣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朱某的工资因公司经营状况而多次降低,公司在未与朱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朱某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视为无故拖欠朱某的劳动报酬,朱某有权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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