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第三人中止执行后,原执行人能否主张继续执行

时间 2023-07-16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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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中止执行后,原执行人能否主张继续执行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徐根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查封了A公司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对查封的涉案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暂缓执行涉案房屋。因此,请求法院决定是否允许执行该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陈某已将涉案房屋的房款交付给A公司,本案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已交付给陈某长期使用。同时,虽然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已于2007年8月21日通过司法拍卖过户至新锐公司名下,但拍卖确认书明确表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6套房屋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故基于上述情况及陈某已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长期居住的事实,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故徐要求准许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第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案外人提出第三人异议并中止执行后,原被执行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需要判断本案第三人是否享有被执行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需要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全部出售,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在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在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后,可以排除执行。

其次,需要确定本案第三人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有陈某A公司出具的付款收据,应视为陈某已完成付款义务。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实际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本案房屋无法执行。

最后,被执行人因第三人异议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其他财产的执行,或者针对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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