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劳动者如向用人单位主张兑现期权承诺,谁举证?

时间 2023-07-16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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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情简介:工人声称兑现他们对雇主的选择权承诺

赵老师2016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副总监。2017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来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兑现5000份股票期权的承诺。赵老师说,公司是创新型科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汽车分时租赁业务。在他入职的时候和任职期间,公司数次承诺给他5000份期权。科技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双方不存在期权等相关约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若要求科技公司兑现期权承诺,赵应证明双方存在期权协议,且已满足行权条件。赵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理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先生加入某科技公司后,与该公司就期权发生纠纷,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对该公司授予期权的比例、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期权被保存,本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随着初创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初创公司为了留住关键员工,往往会提供期权。期权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受到雇主和员工的重视。相关期权承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行权纠纷,相关协议将成为双方划分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期权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兑现期权承诺时,应当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期权协议,且已满足行权条件。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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