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2100万股股权二拍流拍背后:3位大股东成被执行人 原董事长获刑

时间 2023-08-16 09:32金融资讯

  近日,京东拍卖平台有信息显示,青海银行2100万股股权被拆分为21个标的再登拍卖台,起拍价合计6216万元,较此前7770万元起拍价折价20%,最终因无人出价以流拍告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上述股权持有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多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另外,青海银行前10大股东中,有3位被列为被执行人。

  业绩方面,2021年青海银行合并口径下利息净收入同比下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亏损扩大;不良率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同期平均水平。

  与此同时,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青海银行旗下分支机构2022年来已被银保监系统处罚款50万元。今年2月披露的消息显示,该行原董事长王丽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等,获刑18年并被处罚金110万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上述问题拨打青海银行年报中披露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后致电该行客服,并向客服指定邮箱发送采访问题;随后客服表示,在核实完相关问题后,会专人同记者联系,截至发稿,未收到该行任何答复。

  3位大股东成被执行人

  拍卖信息显示,此次拍卖的青海银行2100万股股权系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持股比例为0.8213%。2100万股股权被拆分为21个标的,每个标的100万股,起拍价合计6216万元,较首次拍卖起拍价已“打八折”。此前的2022年5月27日至28日,该笔股权以合计7770万元的起拍价进行首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至2022年6月14日40次成为被执行人;其中13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老赖”。

  另外,在青海银行前10大股东中,有3位亦被列为被执行人。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该行第1大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大股东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大股东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2年7月1日、 2018年9月20日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约为1764.24万元、47.25万元、515.69万元。据测算,上述3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27.93%。

  中间业务收入亏损扩大

  据2021年报,截至报告期末,青海银行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1101.4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1%;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608.44亿元,较上年末微增1.11%,增速较2020年下降8.03个百分点。负债总额1004.2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1%;其中吸收存款759.1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8%,增速较2020年下降2.48个百分点。

  盈利能力方面,2021年,青海银行合并口径下实现营业总收入26.95亿元,同比增长23.36%;净利润5.52亿元,同比增长9.72%。在青海银行2021年营业总收入与净利润“双增”的同时,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青海银行利息净收入连续2年下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连续3年亏损。根据2021年报,青海银行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下利息净收入12.24亿元,同比下降13.75%;此前的2020年,该行利息净收入14.19亿元,同比下降40.51%。报告期内,该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67亿元,亏损同比扩大40.43%;此前的2019年、2020年,该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1.24亿元、-1.19亿元。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报告期末,青海银行不良贷款率2.95%。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21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3%。该行2021年末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平均水平。

  原董事长获刑18年

  除上述大额股权流拍、股东成被执行人、中间业务收入亏损等情况外,青海银行在内控方面亦有疏漏。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22年来,青海银行旗下分支机构已合计被银保监系统处罚款50万元。

  具体来看,2022年4月12日,青海银行玉树藏族自治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资金回流借款人及其关联人,被玉树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并责令改正;2022年6月17日,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流于形式,被海南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此外,今年2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简历显示,王丽2005年9月起任青海银行前身——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于2009年4月至2018年7月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法院审理查明,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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