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签订合同怎么拿回工程款|承揽工程完工后未拿到工程款如何主张?

时间 2023-08-17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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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河子市牟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权公司)、被告徐某发生合同纠纷。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权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已被缺席判决。

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塑钢窗货款95000元及利息损失27075元(95000元 0.005 57个月,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及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墨泉公司承建、被告徐承包的石大试验场4号、5号、6号、7号库房提供塑钢窗,总价95000元。该项目于2013年底投入使用。然而,原告没有为该项目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申辩,被告徐在原告提供的收据上签字,承诺原告尽快付款。但从2015年开始,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为塑钢窗支付任何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按要求判决。

某弹簧公司提交书面答复称,一、被告某弹簧公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关系,故原告不能突破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向被告某弹簧公司主张权利。二。原告起诉状中“某弹簧公司承揽工程,被告徐承包”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某春公司与被告徐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也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徐之间的事务。他们之间的行为与被告某春公司无关,形成的材料不能构成原告起诉被告某春公司的依据。3.直至被告某权公司收到起诉状,原告及被告徐在本案中均未提及或主张过向被告某权公司支付塑钢款,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权公司已形成法律关系或关联,故原告起诉被告某权公司无依据。综上,被告墨泉公司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墨泉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对被告墨泉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辩称,确实是我签的,但事情的细节我记不清了。反正我也不记得原告说的有没有这回事了。时间太长了,应该是,但是我不记得原告诉状中提到的石大试验场4号、5号、6号、7号存放是谁的工作了。我记不清楚这个项目是否属于某个春天公司。至于有没有付款,我记不清楚了。我送传票和起诉状的时候,是因为记不清楚,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归档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应被告徐的要求,原告李某某为石大试验场4号、5号、6号、7号仓库提供塑钢窗。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徐和解,确认被告徐欠其塑钢窗款95000元。被告徐在提供的收据上签名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已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承认是有效的。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关系成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徐的工程提供塑钢窗。经与被告徐某协商,确认被告徐某欠原告塑钢窗款95000元,被告徐某应及时支付。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支付塑钢窗货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的塑钢窗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至于利息损失的具体数额,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计算的利率过高,本院予以核减,金额确定为21434元(95000元 4.75%年利率12个月 57个月,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另外,被告墨泉公司不是本案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墨泉公司与本案有关。故原告主张被告墨泉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我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徐支付原告李某某塑钢窗款9.5万元;

2.被告徐赔偿原告李利息损失21434元;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116434元,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

3.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石河子牟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李某某交纳127元,被告徐某交纳2615元,被告徐某连同前款同期交纳部分。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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