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可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时间 2023-10-14 10:04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可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2003年6月8日,学校甲(甲方)与张(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教学楼、宿舍楼由乙方出资建设,乙方按工程图纸进行内部施工;乙方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和甲方批准的施工变更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主管部门批准后为准;乙方承诺于2003年8月30日前向甲方交付教学楼,并于2003年10月30日前竣工。甲方保证在2003年10月1日前支付乙方210万元,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将自愿将所有建在乙方名下的工程及土地房产转让,在甲方还清乙方工程款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借用张建安一公司的名义和资质进行施工。2004年8月,张将涉案工程交付给A学校并通过验收。此后,建安一公司出具证明:“甲校教学楼及宿舍工程系张,借用该公司资质及名称。该工程由张某投资建设,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目前,甲校以张无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无资质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合同支付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借用建安一公司的名义和资质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本案施工合同无效。但在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为“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最终结算价格”,该结算条款有效,不受合同效力影响。故甲校以张无资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施工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以上是“在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关问题的回答。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咨询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以上{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够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