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无资质时工程合同无效,还能否主张违约条款合同>施工人无资质时工程合同无效,还能否主张违约条款?

时间 2023-08-17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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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谋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谋机电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XXX钢结构安装部(以下简称XXX钢结构安装部)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钢结构安装部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某机电公司向我院提出要求:

1.判令终止原被告签署的《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坯连铸机浇钢平台安装工程合同》号;

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预付款36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及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坯连铸机浇钢平台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在货物到达现场后60天内完成钢平台的安装,并达到测试条件。如果逾期未交付货物,且在催告后10天内仍未履行,则视为未交付。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被告将在三天内返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2020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声明,称不再进行施工,被告未能及时交付货物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为被诉。

某某钢结构安装部辩称:

1.原告的诉状与事实不符。虽然双方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9日,但由于原告的原因,施工现场不具备准入条件。经被告多次催促,2020年9月中旬才具备施工条件。因工程施工延期,为减少损失,我们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葛某实际施工;

2.因被告无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无效。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现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主张行使撤销权。同样,由于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应无效,故原告无权依据无效的违约条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36万元,被告已支付实际施工人葛某275772.40元,其中包括工人工资220192.90元。由于原告以承兑方式支付了30万元,被告支付了9000元的贴现,缴纳了8737.86元的税款。其余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和杂项费用,项目已经完成。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9日,天某机电公司(甲方)与XXX钢结构安装部(乙方)签订《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坯连铸机浇钢平台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承包工程、安装辅材、安装、工期、质量、安全等方式承包石亨特钢集团公司连铸机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60万元,合同单价为1000元/吨,以批准的项目决算为准。乙方必须在货物到达现场后60天内完成钢平台的安装,并具备调试条件。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的30%。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乙方在甲方催交后十天内仍未交货,则视为未交货。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将在三天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每天3%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约定建设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此后,被告经营者尚某又于2020年6月16日至8月24日,分别催促原告公司工地负责人李某、宋某进场施工,均被告知因土建基础未完成无法施工。2020年9月27日,尚某与案外人葛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施工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2020年9月28日,尚某与葛某签订《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坯连铸机浇钢平台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文本一致。2020年9月初,葛某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0年10月30日,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11月1日,尚某与天某机电公司经理刘某通过微信发来一份手写声明,内容为:“声明2020年10月30日中午发生工伤事故后,下午3时30分,甲方薛科长、孙科长、刘某、施工尚某、葛某开会,薛股长决定从30日起将葛某及其外勤人员带入甲方单位。11月1日,我将此声明发给刘,他回复说,目前葛没有计划甲方公司的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内容仍在合同中,他们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费用由他们(我和葛)承担。对此,我声明,如不按第11(10)次、第30次会议决议委派甲方管理施工,我将通知葛某即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并配合甲方处理工伤事故。此声明转发给刘和葛。尚某与2020年11月1日”。此后,某某钢结构安装部再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2020年11月11日,天某机电公司向XXX公司钢结构安装部邮寄催款函,敦促其在收到该催款函后尽快履行连铸机钢结构工程安装调试义务。十天内未完成工程,双方合同终止,并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11月12日,某某钢结构安装部收到催款函。

另查明,田某机电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转账支付某钢结构安装部工程款6万元;2020年9月30日以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3月25日);2020年10月22日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23日)。2020年10月30日,某钢结构安装部支付阿格工程款4.5万元;2020年11月3日,葛某工程款106358.70元;2020年11月5日,葛某工程款支付

我院认为,田某机电公司将连铸机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XXX钢结构安装部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于2020年3月9日签订的《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坯连铸机浇钢平台安装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在此前提下,根据本院的解释,田某机电有限公司;电气公司明确表示,坚持依据合同有效主张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起初有效,而本案合同自始无效,故我院对田某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样,由于合同无效,除了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外,其他条款应当无效,双方违约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也应当认定无效。故田某机电公司要求XXX钢结构安装部根据合同违约条款返还预付款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田某机电公司认为即使合同无效,某某钢结构安装部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中,田某机电公司并未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规定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对已完成的工程数量和价款提出任何结算请求或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支付的工程款超过被告实际施工数量,故我院对返还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至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如果有其他证据,双方可以另行主张。据此,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天谋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至4600元,由山东天谋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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