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未签订合同>分包工程再分包合同无效,已完工如何主张工程款

时间 2023-08-13 09:31金融资讯

【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工程完工后如何索赔工程款】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原告赵某良、被告杨某某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良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赵某良向本院提起诉讼: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下半年,被告承包连云港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造东海县标、海州电厂闸门工程,被告将涉案工程的钢筋加固工作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完成后,结算仍留10万元索赔未果。

被告杨某某辩称,所欠原告10万元属实,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良将钢筋施工分包给被告杨某某。2014年1月28日,双方结算后对螺纹钢队进行了单项劳务结算,其中写明欠原告劳务费10万元。

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本案中,被告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原告,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包行为无效。但由于原告已完成工程建设,且被告与原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我院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为原告雇佣的钢铁工人受伤支付医疗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原告不同意抵销,被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良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至115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负担。

2021年4月22日

附录:

一.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69条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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