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额度违反规定 借款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时间 2023-10-12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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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违反了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

银丰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新华公司借给银丰公司2亿元,用于向华宇公司出借资金。

2010年12月,银丰公司作为出借人,华宇公司作为借款人,郝和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号,约定华宇公司向银丰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服务期限为60天,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2月14日。合同并未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但逾期利率按每天贷款金额的2 计算。双方还约定,华宇公司以“每月提前收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偿还利息。华宇公司逾期30天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除罚息外,还应向银丰公司支付贷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010年12月31日,新华公司通过工商银行沙河口支行向华宇公司转账2亿元。

2011年9月1日,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出具《还款计划》表示,华宇公司欠银丰公司的款项(本息)计划于2011年10月底前还清,其中5000万元于2011年9月15日前还清。

2012年4月14日,新华公司向华宇公司出具《关于贵司提出还款意见的回函》号,载明华宇公司借款2亿元的借款利息为4分/月,归还利息金额为9480万元。4月23日,华宇公司(《复函》)表示认可已偿还本息共计9480万元。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银丰公司向辽宁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2012年1月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华宇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借款及保证合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了其企业间借贷的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额贷款公司额度违反规定 借款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是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小额贷款公司超过贷款金额的,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银丰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银丰公司发放的2亿元贷款金额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但人民法院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是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且华宇公司已经使用了银丰公司的借款2亿元,使用后不能按期还款,又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法律和情理,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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