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所负钱款应当由谁偿还

时间 2023-07-13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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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所负钱款应当由谁偿还

2015年4月,田与空心砖厂签订《供销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田某从空心砖厂购买空心砖,用于某公司住宅楼建设(田某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结清了空心砖厂欠田某砖款94440元。田多次催促空心砖厂拒绝支付,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田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空心砖厂94440元,违约金283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田向空心砖厂支付违约金94440元,违约金28332元。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内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田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挂靠行为是非法的

关联方是指关联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挂靠是一种逃避法律的行为,用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事实。一经发现,将承担无效合同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田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实质上,田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是违法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允许田以个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使空心砖厂认为是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做生意。如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就会给善意的空心砖厂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审判中,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被列为共同诉讼人后,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由田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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