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财产】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时间 2023-07-22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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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甲公司称,2008年5月,甲公司施工建设大道,甲公司施工了一段路基后退出,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接管,对甲公司已经完成的路基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后在2009年11月4日由B公司主持召开的会议上,确认了A公司在曼扎公路建设前期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扣除A公司应缴纳的税款18738.20元和欠C公司的交易款30213元后,剩余的265448.76元由B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后以他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65448.76元及利息712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支付借款

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D公司因债务转移已脱离债务关系,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B公司主张过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B公司违约行为的容忍。故本院不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判决如下:乙公司内蒙古中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5448.76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转移

首先,从其性质来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各方约定,应由C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应由B公司直接支付,债权人即本案中的A公司也有签字盖章,可以认定为各方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这份《会议纪要》具有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要求,应当认定为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这个”。

其次,B公司均认为A公司的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在会议纪要签署时计算。但《会议纪要》并未明确债务转移至B公司后的具体履行期限,也无证据证明新债务人在会议纪要签署时立即拒绝履行债务,导致A公司债权受到侵害。各方签署会议纪要不应视为对A公司债权的侵害,应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据此,债权人,本案例中的A公司,可以随时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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