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财产】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很多朋友对(【第三方能否同意代公司支付工程款,债权转让财产能否认可】有疑问,那就用丢西姆女网的故事来说一下吧!
案情简介: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甲公司称,2008年5月,甲公司施工建设大道,甲公司施工了一段路基后退出,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接管,对甲公司已经完成的路基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后在2009年11月4日由B公司主持召开的会议上,确认了A公司在曼扎公路建设前期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扣除A公司应缴纳的税款18738.20元和欠C公司的交易款30213元后,剩余的265448.76元由B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后以他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65448.76元及利息712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支付借款
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D公司因债务转移已脱离债务关系,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B公司主张过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B公司违约行为的容忍。故本院不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判决如下:乙公司内蒙古中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5448.76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转移
首先,从其性质来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各方约定,应由C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应由B公司直接支付,债权人即本案中的A公司也有签字盖章,可以认定为各方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这份《会议纪要》具有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要求,应当认定为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这个”。
其次,B公司均认为A公司的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在会议纪要签署时计算。但《会议纪要》并未明确债务转移至B公司后的具体履行期限,也无证据证明新债务人在会议纪要签署时立即拒绝履行债务,导致A公司债权受到侵害。各方签署会议纪要不应视为对A公司债权的侵害,应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据此,债权人,本案例中的A公司,可以随时主张债权。
以上是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权转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财产】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相关文章
- 企业债务置换是什么意思
- 企业利用债务资本进行举债经营的优缺点有哪些
-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银行债务怎么处理
- 企业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比例
- 民间借贷中的财产抵押首先从汽车说起
- 民间借贷中以汽车作为抵押财产有何便捷性?
- 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企业重整后之前的债务怎么偿还
- 领导干部报告财产后股票账户可以动么
- 失信后还清债务可恢复信用吗?看看这些条件满足了没
- 企业债务核销管理办法
- 企业融资需要的财产保险费是什么
- 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哪个是甲方,哪个是乙方
- 债务率和负债率区别
- 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拘禁他人 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 浙江现天价嫁妆 嫁妆是女人的私人财产吗
- 男子病逝留下债务40万 偿还责任谁承担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为躲避赔偿债务低价转让是否有效?
- 因继承房屋发生争议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怎么证明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欠款“道不明”,夫妻债务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