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他人财物 非因重大过失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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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无偿保管财物损坏,保管人被要求赔偿损失
小谢小李是姐夫和妹夫的关系。2012年6月18日,小谢花9000元给Xi安的孩子买了一套“喜洋洋”充气蹦床。他想在宁县九龙广场摆摊,但操作失败,于是小谢把蹦床拉到小李家里暂存。双方都没有同意是否付款。不久,小谢夫妇的婚姻发生了变化,“喜洋洋”儿童充气蹦床在被告的院子里存放了三年多。在此期间,蹦床被打包存放在被告家的屋檐下,并用帆布覆盖。但是打开后发现蹦床上有八个洞,表面有水。2015年8月17日,小谢与小李的姐姐解除婚姻关系,小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上述案件属实,判决如下:1。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的“喜洋洋”儿童充气蹦床。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由杨某某负担200元,刘某某负担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无偿保管他人财物财物受损需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谢“喜洋洋”儿童充气蹦床被临时放在小李家中,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是关联关系,对保管期限和保管费用没有约定。因此,事实合同被视为免费保管。小李将蹦床打包存放在被告家屋檐下,并用帆布覆盖。应认定小李对蹦床的保管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小李不必对“喜洋洋”儿童充气蹦床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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