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如何维权

时间 2023-10-04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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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2012年12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争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租期两年,自2013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租金每月5 500元,如有不合理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 500元。2015年1月6日,甲乙双方续约一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7日,月租3000元,押金2 750元,违约金3000元。2016年1月7日,甲乙双方再次续约,租期五年,自2016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租金为每月3 500元,其他协议不变。2016年6月,《拆迁违停通知书》下发,争议房屋地块开始拆迁。10月25日,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租用至2017年1月20日。租期到期后,李佳和李B多次协商搬迁事宜,但李B拒绝搬出。故李佳诉至法院。

李毅辩称,不同意李佳的诉讼请求。李乙承租房屋,但不同意解除合同搬出。李仪祉根据合同支付租金。因为李佳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要求拆迁办搬出李毅的玻璃,导致玻璃全部损坏。现要求李佳赔偿李毅玻璃款3.6万元。只要李佳做出补偿,李毅同意搬出去。

法院判决:李乙搬离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李B、《协议》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守。因争议房屋因违法建设需要拆迁,李佳与李毅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号,约定李毅于2017年1月20日搬离争议房屋并返还给李佳。李B应遵循诚信原则,按承诺按时搬出并归还李佳的争议房屋。庭审中,李毅的辩护意见认为,李佳必须赔偿玻璃损失,否则拒绝搬离,因其与李佳的诉请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李宜儒认为他的财产受到了损失,但他可以向李佳索赔。故李佳请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终止,李B搬出并返还李佳住房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李毅仅支付租金至2017年1月6日,至《协议》约定的李毅搬出日期(2017年1月20日)止,李毅未再支付租金;2017年1月21日后,李毅将继续实际占有和使用争议房屋,并应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法院认为,阿利与李B签订的特定时期特殊考虑的《协议》中的租金标准,是阿利对李B承诺提前搬出的让步,是双方对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租金的特别约定。目前,李毅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其至今占有使用争议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应为与李毅于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每月3 500元,而非《协议》中约定的每月1 500元。但考虑到该房屋的庭院结构已被拆除,无法实现李毅租赁的房屋用于门面经营的用途,李佳要求李毅支付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租金及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搬迁日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情将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标准调整为2 500元。庭审中,李毅否认双方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李佳也未提供原件予以证明。故李佳要求李毅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本案中,李佳、李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前租赁期限届满,李毅对租赁物的占有由权利变为权利,故李毅有义务腾退该物。李毅要求李佳赔偿其玻璃损失与本案不同,李毅可以起诉另案向李佳索赔。

以上是“租客财产被房东损害如何维权”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合同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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