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擅自转租 房东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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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户擅自转租
2012年10月2日,姚某与曾某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姚某的商铺租赁给曾某使用三年(自2012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2日);曾向姚支付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10月2日的租金57,000.00元,去年的租金29,000.00元已于2014年9月2日前支付;合同期内转租的,要征得姚的同意;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及当年租金3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曾于2012年10月2日未经姚同意将商铺转租给他人。2014年10月2日,因曾某未支付最后一年的房屋租金,姚某向曾某索要时,明知涉案商铺已转租给他人。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曾某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曾某未经姚某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姚已取得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故本院支持姚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曾于2014年10月2日租下商铺,转租给他人。他的违约发生在2014年,当年的租金为57000.00元2=28500.00元。《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约定按照违约金额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法院第29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根据双方约定,违约金以租金为基数计算。姚的实际损失是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而根据合同计算的违约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于姚的诉请,本院以高于实际损失30%的限额予以保护,并自曾违约之日起支付。姚要求曾赔偿其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曾某主张其转租行为得到姚的认可,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东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姚与曾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曾某未经出租人姚某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房东姚某有权要求租客曾某解除《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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