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后仍出租他人 是否可要求租户腾让
【房屋出租给他人后能否要求承租人腾退】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房屋转让后仍出租他人,是否可要求租户腾让
杨、称:宝应县安义东路61号房屋原为a公司所有,杨、于2011年1月通过拍卖取得。2011年7月,宝应县房产局依法注销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杨、所有。杨、得知甲公司于2010年2月将该房屋出租给蔡,租期至2013年2月28日。自2011年7月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公司仍收取本案房屋的租金,侵犯了杨、的所有权,已收取的租金应返还杨、蔡明知该房屋为杨、所有,且未与杨、签订租赁合同,仍继续使用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腾退房屋,返还杨、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权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的财产。本案是一起房地产产权纠纷。杨、为产权登记簿记载的本案产权人,甲公司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杨、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用于仓储。转让这类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根据国务院规定,市、县人民***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分离的,房屋依附于土地。作为不动产,房子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故本案争议房屋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杨、对该房产不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杨、在房屋和土地权属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求蔡放弃房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要求腾让房屋
杨、已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但尚未取得该附属土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而引起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人民***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杨、已被主管部门登记为争议房产的所有人。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产权登记证的证明效力或者证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存在。因此,他们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杨、有权要求蔡某腾将涉案房屋出租。(2004)扬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甲公司无权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出租和收益。蔡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止。该期限届满前,杨、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租赁期限届满后,蔡未经房屋所有人杨、同意,继续占有涉案房屋,存在过错。因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杨、有权要求蔡腾退该房屋。但由于杨、尚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故向A公司、蔡公司主张,按照退让前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因涉及第三方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与第三方确定权利义务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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