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破坏房屋楼板 房东能要求赔偿吗

时间 2023-09-25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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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户破坏房屋楼板

2013年10月15日,周与邱、刘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人们一致认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收回商铺。1.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商铺的;2.承租人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如果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结束后收回出租人的房屋时,承租人不得就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提出任何要求乙方(邱某、)可以取走其投入的动产。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观及装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当日,周秋谋、刘分别代表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在经营餐厅之前,邱某和刘谋按照餐厅总部规划的整体风格进行装修。经设计,在涉案房屋一层和二层之间的楼板上开了一个3.2 3.3 m的洞,在此处设置了一个钢楼梯,并锚固在混凝土梁上(不破坏混凝土梁),将涉案房屋一层南侧的窗户改成了后门。装修完,餐厅生意就开始了。周某得知其房屋一楼顶层楼板被钻开设置楼梯后,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修复毁损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厅于2014年3月1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但在此之前,2013年10月15日,周某与邱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虽然盖有印章,但明显是未经核准登记机关许可或授权而刻制的印章。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应为周、邱、刘。租赁生效后,涉案房屋按照租赁合同的用途经营餐饮业务。邱是这家餐厅的注册所有人,刘是餐厅的实际经理,但他否认自己是股东。结合店铺租赁合同上的签名和刘某的身份,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某餐厅的共同经理。因此,刘有资格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双方对“主体结构”的理解不同。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属于楼板的承重结构。未经周某同意及相关设计单位设计,邱某、擅自在涉案房屋楼板上开洞,并将承重墙上的窗户改为后门,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且行政部门责令邱某、刘谋于2014年6月5日前修复,邱某、刘谋仍未修复;且某餐厅为公共场所,邱某、对洞口既未进行修缮也未进行加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符合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故对周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邱某、刘谋在装修某餐厅过程中,擅自在涉案房屋楼板上开洞,将板底及板上钢筋切断,对相邻楼层的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纠正。故周诉请邱、刘对涉案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修缮和支护。

律师说法:房东能要求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不恢复原状的。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周、邱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邱某与在未经周同意的情况下,在租赁房屋的楼板上凿洞设置钢楼梯,并将承重墙上的窗户改为后门,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修复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周有权向承租人邱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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