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拖欠租金 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时间 2023-09-15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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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户拖欠租金

2013年10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购物广场租赁合同》文案,王某向某公司租用商铺进行经营。合同期限为六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从2元/平方米/天逐年递增到3元/平方米/天,租金按季度支付,每个租期开始前10%。电费1元/度,水费3.6元/吨,物业费1元/平方米。本合同第九章第一条约定:乙方(王)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甲公司)支付租金,不得拖延。否则,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天应向甲方支付拖欠租金的5 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前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1。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王的租赁经营将于2015年7月10日结束,租金支付至2014年6月。后某公司向王索要租金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债务是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甲公司与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和王都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王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故甲公司请求解除与王的租赁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故甲公司依据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的约定要求王支付解除合同前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有惩罚性和填补损失的功能,王已被勒令支付三个月前的租金违约金终止合同。所以合同解除后,一个公司的损失可以用利息补偿来满足,没有其他交易成本和其他费用。故法院依法支持王要求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10日的租金及物业费。王没有按时付房租。现某公司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第九章第一条约定,从王某未支付租金之日起,每日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0.5%。本院不予支持。王已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专用账户、查封资金、保证金等形式指定其款项后,就会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这笔钱。因此,王支付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抵销王欠某公司的租金债务。

律师说法: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签订的《购物广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公司向王某索要租金,但王某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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