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时间 2023-10-13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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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被判承担责任后不服上诉

2002年12月9日,绿宝公司向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分行)支付人民币800万元。同日,为担保上述债权:中行分行与三环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号,三环公司在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合同有效条款、抵押财产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中行分行与青海民族用品厂签订《抵押合同》号,青海民族用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六和在空白抵押合同和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抵押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为青海民族用品厂拥有的位于西宁市柴达木路94号面积为2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该土地上面积为8497.35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地产抵押后,已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省分行按照合同履行了贷款义务,向绿宝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绿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青海民族用品厂提起行政诉讼后,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最终被驳回。

2005年3月17日,中国银行分行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绿宝公司偿还本息;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以抵押物共同清偿贷款本息。青海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中行分行的申请。

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抵押人签署并盖章空白抵押合同,且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的,抵押人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本案中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败诉的原因是签订空白抵押合同被视为提供抵押的意思表示,不允许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上诉的共同理由是,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借贷双方使用空白抵押合同和已加盖公章的抵押物清单完成的。空白合同的签发不能视为无限授权,最终确定抵押内容时应具体咨询抵押人,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说法,但最高法院认为,即使签署空白抵押合同的说法属实,“抵押人双方都清楚其出具的空白合同和抵押清单是为了签署抵押合同,交付抵押权证书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抵押人没有说明,空白合同出了之后,还需要商量,才能签订抵押合同。相反,如果有必要,提前盖章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再者,抵押担保的特殊性在于抵押物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抵押担保的金额不会无限扩大。”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两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抵押合同成立有效。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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