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 ,该赠予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22 10:01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在恋爱期间给予大量财物。应该如何识别礼物?)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孙某赠予李某大额财物

李与孙因做生意相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为尽快与孙某结婚,恋爱期间,李某送给孙某现金120余万元(孙某已实际返还60万元),并为孙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汽车,现登记在孙某父亲名下。同时,李还为孙某购买了一些家具,共支付货款7万余元。恋爱期间,孙还汇给李的女儿钱2.7万澳元。后因孙某一直未解除与第三人的同居关系,二人分手,李某要求孙某返还上述已支付的财物,被驳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30万元

法院认为,孙已返还李60余万元,并向其女儿李汇款2.7万元,孙返还李30万元是适当的。由于该车目前登记在孙父亲名下,涉及案外人的权益,不应涉及本案。据此,法院判决孙返还李30万元,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赠与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应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依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基于两个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物小礼品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定为维持感情或双方共同消费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但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李向孙某给付金钱、物时,双方处于恋爱状态,其赠与行为与其情人身份密切相关,恋爱是婚姻的准备阶段。因此,上述赠与行为明显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在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

李称,他花钱买物是为了结婚。结合实际支付的现金数额和购买家具的行为,他的说法符合生活常识。孙与李恋爱期间,仍与第三者同居,这是他们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基于爱情的给付,但由于涉案财物价值较高,孙应向李返还部分财物。

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产的一方的赠与目的就不能实现。此时,接受赠与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财产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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