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变钱”的方式取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 2023-10-16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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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变钱”方式取走财物

当、何某驾车经过某路段时,何某主动下车与搭讪,请其帮忙买点药材。刘谋让他们出首付,牟鹏答应她他会“换钱”,也就是100元可以变成200元。随后,彭在的配合下,进行了快速换包的现场演示。刘信以为真,请他们帮他换钱。随后,刘某从银行取出现金11700元,交给彭某,彭某收到钱后用报纸包好。趁刘某不注意,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冥币包裹的报纸袋转给刘某,叫她回家洗脸、洗手,装上三支香后再打开纸袋,这样钱就成倍“变”了。刘发现后,携款潜逃。

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彭收受刘某钱款后,趁其不备调换包裹,在行为上属于“秘密窃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彭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律师说法: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即盗窃罪的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而诈骗罪采用欺骗手段欺骗财物控制人,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故意和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有一些相似的特征,有的可能夹杂着欺骗,有的则伴随着秘密窃取。

结合本案分析,彭谎称要“换钱”,其手法具有欺骗性;彭在收到刘某的钱后,趁其不备掉包,其行为属于偷偷摸摸。判断彭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主要看其在非法占有刘的财物中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如果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则应界定盗窃罪;如果关键手段是欺骗,则应界定为欺诈。本案被害人刘对自己持有或控制的货币被销毁不知情,主观上对彭等人的犯罪行为影响其转移货币不知情;刘并没有因为彭等人的诈骗而陷入误会,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钱财。可见,秘密窃取是彭等人非法占有刘财物时的关键手段,应当界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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