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侵占他人货款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 2023-09-22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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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顾某侵占他人货款

2002年9月,顾认识了自诉人的妻子罗某,此后多次帮助贩卖、运输猪皮。6月,顾叫夫妇到公司提货,并派车运送猪皮。6月26日,将购买的4850张猪皮交付公司验收后付款时,顾致电公司总经理,阻止公司向支付货款,并要求将货款汇入其指定账户。所以总经理让顾和协调后再付款。在后来双方的协调下,与妻子罗某商定先将货款汇给顾某,再由顾某支付给。7月21日,公司汇款247350元给顾。顾在收到货款后拒绝向付款。经多次要求,顾只支付了5元,其余197350元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顾某构成侵占罪

法院认定,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他人销售、运输货物的机会,无理阻止收货人支付货款。收到他人款项后,本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却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经他人多次乞讨,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因此,谷被判犯有贪污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将197,350元退还。

律师说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给予自己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并且拒绝返还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属于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据为己有。犯罪对象限定为三种财物:一是他人的财物;第二,是别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失物;第三,是别人的陪葬品。

侵占罪属于“被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行为人已经将其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补偿,无需再次起诉。

本案中,顾本应妥善保管,并在收取他人款项后及时返还,却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经他人多次乞讨仍拒不归还,属于非法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只有说出来才会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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