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划转保费资金 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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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划转保费资金
他是吴某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1月,吴某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将保费资金30亿元转移至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其余7500万元存入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 2011年6月,吴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将70亿元保费资金转入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存入吴某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务的,构成贪污罪。本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和管理单位的财务便利,是某个管理职务。比如简单的装卸工不属于这里的岗位,仓库管理员和运输司机才属于。另外,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特定的,仅指单位的财物。
本案中,吴某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利用自己担任董事长,可以全权负责公司管理和经营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高达100亿元。吴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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