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起诉离婚 受损害一方是否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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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因家暴起诉离婚
郭某与刘某为夫妻,育有一女刘晓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受到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有微波炉一台,海尔彩电一台,防盗门一台,热水器一台。郭某以刘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其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其女儿刘晓某由他抚养,刘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生活费。
法院判决:家暴的受损害一方可获赔偿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被告与原告虽自由恋爱,独立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双方关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曾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为此原告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了,但法院没有异议。因被告实施家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决。此外,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因原告有劳动能力,被告名下无住房,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许郭与刘离婚;刘赔偿郭人民币2000元;双方所生女儿刘晓某负责抚养,郭每月支付刘晓某抚养费至刘晓某年满十八周岁;一台微波炉和一台海尔彩电归郭所有,其余归刘所有。
律师说法:因家暴起诉离婚 受损害一方是否可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原本是独立结婚,但婚后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关系,刘某对郭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郭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刘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刘某有过错,应当向郭某赔偿。具体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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