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未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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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没有归还雇主的财产。
杨于2006年1月开始在某船舶配件厂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5日。工厂安排杨到防火队做防火门。2007年,配件厂组织并聘请技术人员开发新型防火门,编写了防火门生产专业指导书,绘制了防火门图纸。2012年2月18日,为满足ISO质量认证年检的需要,生产课课长刘要求杨在《文件交接记录表》的“专业指导书和防火门图纸”一栏签名,并交其保管。2012年2月9日,杨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2年3月1日,双方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终止。之后,配件厂发现杨离开单位时并未归还防火门专业说明书和防火门图纸。多次请求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杨返还。
支持裁判结果:'s的请求
理由: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占用用人单位财产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主动返还财产。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的财产。
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占有用人单位的财产。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返还。因为有两个竞合债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个行使,选择基于劳动合同返还财产。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选择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双方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劳动者都有责任返还用人单位的财产。本案中,杨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占有公司财务,应承担返还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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