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08-12 09:55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2021年3月25日,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在居住地。

龙超被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朱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村里有人到其位于朝阳市龙城区的家中放羊、啃树苗,将掺有甲拌磷的玉米粒放在其家中。第二天,受害者孙谋在原来家的土地上放羊。部分羊食用混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后,16只羊相继死亡。经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菠菜、玉米粒、羊胃内容物中检出甲拌磷。据辽宁汇恒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孙谋拥有绵羊:只,其中种羊9只,羔羊2只,评估值为人民币11960元。公诉人提交了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过程、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有价资产评估报告、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及录像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自愿认罪并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名、陈述,开庭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村里有人去其朝阳市龙城区家中放羊啃树苗,将掺有甲拌磷的玉米粒放在其家中。第二天,受害者孙谋在原来家的土地上放羊。部分羊食用混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后,16只羊相继死亡。经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菠菜、玉米粒、羊胃内容物中检出甲拌磷。据辽宁汇恒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孙谋拥有绵羊:只,其中种羊9只,羔羊2只,评估值为人民币1196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源、案发经过、情况描述、谅解书、收据、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鉴定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XX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被告人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根据第114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15款、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以上{[投放危险物质过失犯罪判决书]由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某某解读,刑事判决书为一审}。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