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爆炸罪和爆炸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案例以及量刑标准,立案标准

时间 2023-08-13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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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沛县。2018年2月28日,因过失爆炸罪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周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2018年2月28日,因过失爆炸罪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后卫杨。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2019)沛民初字第4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郝某、李某犯过失爆炸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德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审理到此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郝某在沛县XX街道XX小区商住综合楼一楼门面内。在其经营的“重庆八王府”火锅店内,被告人李某中午在未核实就餐区燃气阀门是否关闭的情况下,指使他人打开燃气总阀在厨房做饭。李某在不知道店内阀门的作用和就餐区阀门是否完全关闭的情况下,打开了燃气总阀。后来郝某、李某忘记关煤气总阀。而且,郝在经营这家火锅店过程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操作人员,也存在擅自改装、拆除餐饮燃气灶等情况。次日13时许,郝某与胡、胡在店内聚餐时,点燃香烟,致使泄漏的煤气爆燃,造成郝某、胡、胡和当场烧伤。店外路人轻微擦伤,路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郝某损伤程度属二级,胡损伤程度属一级,胡损伤程度属二级,损伤程度属一级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因玩忽职守导致营业场所发生燃气爆炸,致多人重伤。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李有期徒刑3-5年。

被告人郝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郝某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轻微,无主观恶性;3.被告人郝某仅作为酒店管理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系李某打开煤气总阀忘记关闭不作为导致过失爆炸的结果。郝某应比李轻判;4.被告人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郝某尽力帮助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同时,郝某因爆炸事故受重伤一名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李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与郝从事厨房配菜,火锅店的煤气开关不在其工作范围内。是被告人郝临时指示开煤气做饭。饭后,郝离开了火锅店,没有指示关掉煤气阀门。郝指示打开阀门,作为上级主管,有义务关闭或指示员工关闭阀门。李犯罪情节较轻;3.本案爆炸事故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当时店内目击者能够确认没有气味,证明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提供的气体没有气味,存在失职行为。因此,香港中华煤气公司也是爆炸原因之一,被告不能承担全部危害后果;3.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试验发现,

2017年5月,被告人郝某对沛县大屯街道安贞花园小区商住综合楼一楼门面经营的“渝巴王府”火锅店进行重新装修,准备开业。火锅店占地约390平方米,分为客人用餐区和后场区两个区域。火锅店使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沛县华刚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天然气。天然气从火锅店外面计量后通过管道输送到火锅店,在火锅店通过阀门分成两路,一路通向后厨,另一路通过35个分支阀门到达就餐区的火锅用气点。2017年9月16日上午,火锅店装修基本完成(火锅灶具未安装,窗帘未安装)。被告人郝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人,于中午11时30分许,指使被告人李某在厨房内打开做饭用的燃气总阀,被告人李某在不知道店内阀门的作用及就餐区域的阀门是否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将通向厨房。中午,厨师鲁世伟用厨房的炉子做午餐。后被告人郝某、李某因疏忽大意忘记关煤气总阀,致使就餐区煤气一直泄漏。之前,被告人郝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操作人员。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改装、拆除餐饮燃气灶的情况。直到第二天,两个阀门一直开着。次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与胡、胡在就餐区吃饭。因点燃香烟,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炸,造成郝某、胡、胡、当场大面积烧伤。店外路人轻微擦伤,路边车辆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胡二度烧烫伤体表面积已达到30%但未达到70%,三度烧烫伤体表面积已达到10%但未达到30%,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胡玉凤三度烧伤体表面积已达30%,损伤程度为重伤。胡平深二度烧烫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70%,三度烧烫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30%,所以损伤程度为重伤。

此外,沛县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件调查报告。第三,查明原因如下:(1)沛县的“渝”火锅店1。火锅店经营者郝某指使原店员李某打开火锅店内燃气总阀,遇明火致燃气泄漏爆燃,由2。在不了解火锅店内阀门的作用以及就餐区阀门是否完全关闭的情况下,李贸然打开店内燃气总阀,导致燃气泄漏并在明火中爆燃,也是导致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一。3.火锅店在改造前经营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装修期间,擅自改装、拆除餐饮区燃气灶具是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二)沛县华刚有限公司1。沛县华刚燃气有限公司未发现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存在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燃气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沛县港某燃气公司未按照燃气合同约定,督促用户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如厨房管道与猛火灶距离太近,27台三等灶全部为埋铝管道。四。责任认定:1。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对此事件负全责。由于此事件发生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调查组同意并支持沛县公安局将此事件列为刑事案件,依法进行调查的决定;2.沛县华刚燃气有限公司与燃气用户签订协议后,未能充分行使协议赋予的权利。建议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沛县华刚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庭审质证、证明的案情、案例、报警笔录摘录。被告人郝某、李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刑)勘[2017]675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沛鉴(临床)字[2018]142号、144号、161号、165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意见及住院病历、沛县燃气有限公司年度商业及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视听资料说明及视听资料、 4 .沛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证人王、张、高、吴、郝、胡、张、邢、林、魏、赵、张、陆、孙、朱、江的证言、被告人郝、李的供述等。证实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郝某、李某判处3-5年有期徒刑的建议,并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与郝某从事厨房配菜,火锅店开关煤气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临时指示开煤气做饭的是被告人郝某。饭后,郝某在未指示关闭燃气阀门的情况下离开火锅店,郝某指示打开阀门。是上级管理人员,有关闭或指示员工关闭阀门的义务,李的罪行相对较轻。经查,认为本案是一个结果引起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郝某、李某的直接原因,过失爆炸,致4人重伤的危害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不应当提供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郝、李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轻微,根据搜查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9月18日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规定,过失爆炸罪属于“情节轻微”,包括致人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4人重伤,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郝某等4人重伤,未造成死亡,可根据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郝某、李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郝某、李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公诉机关的这一量刑意见不能成立。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坦白,从轻处罚。这一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因疏忽大意导致营业场所发生燃气爆炸,致多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李某犯过失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李某犯过失爆炸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郝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从轻处罚;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表明被告人郝某、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监管。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李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郝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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