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单位后,发明人拥有以下哪些权利』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如何判断归属

时间 2023-09-10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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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如何判断归属

甲公司称:1986年10月至1987年10月,甲公司设计开发了彩色即溶胶片及制造这种彩色即溶胶片的方法、配方和设备,并于1988年1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8100384。李于1985年10月至1994年11月担任A公司厂长兼法定代表人。1994年11月李退休时,甲公司发现该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变更为李。由于李长期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对专利申请后的情况一无所知。故请求法院判令“彩色瞬间贴膜及其制作方法”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并要求李将以专利产品使用费名义取得的149200元48元返还A公司。

法院判决:应当归属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彩色不干胶膜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提供相应证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否认专利权归李所有;及李引用的证据(专利证书、A公司两个上级机关关于《瞬间贴膜委托代理技术转让合同》的函、A公司出具的证明、未决专利许可贸易合同、专利费支付清单等。)足以证明“彩色瞬间贴膜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属于A公司,故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发明或非职务发明是本案专利归属的关键。在前一种情况下,本案应归A公司所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归钱所有。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单位执行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质条件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可见,职务发明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单位的任务,一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就本案而言,彩色即溶胶片的研制任务是上影公司交给A公司的,钱本人是A公司的厂长,显然属于自己单位的任务。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谁为彩色即溶胶片的发展买单。显然,本案专利权属纠纷的焦点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后者明显属于前者,故A公司应为彩色即开胶片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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