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区别>如何判断是企业间借贷还是自然人借贷纠纷

时间 2023-10-01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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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企业间借贷还是自然人借贷纠纷

2012年8月27日,詹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份,2012年8月29日,詹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份,约定赵某按詹某要求的时间向张某汇去3000万元,用于向詹某借款。2012年9月4日,赵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向张某汇款1000万元。当日,张某向詹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某1000万元。2012年8月29日,詹某与马某签订《协议书》复印件,约定马某按照詹某的要求,将3200万元汇给张某。2012年9月20日,马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向张某汇款2000万元。同日,张某向詹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某2000万元。2012年10月9日,张某向詹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某借款1200万元,并要求将这笔钱打入刘碧琳账户。2012年10月10日,马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向刘碧琳汇款1200万元。2012年9月24日,詹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的复印件,约定A公司按詹要求的时间向张支付詹借款。2012年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1日、11月5日,甲公司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分四次向乙公司汇款440万元。2012年10月24日,詹向张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张某借款利息300万元。2012年11月5日,张某向詹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800万元。2012年9月4日,B公司向詹出具承诺函,称B公司对张向詹借款500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如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因张违反借款协议而产生。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纠纷是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还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一部分明确记载借款人为张某,出借人为詹某,但未记载借款人为B公司,出借人为A公司,詹某与张某在借款协议中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一栏签字,而非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与B公司。其次,张某出具的借条也明确了本案的借款人为张某,出借人为詹某。张某分别于2012年9月4日、9月20日、10月9日、11月5日向詹某出具的收条,均写明收款人为张某,出借人为詹某,上述四张收条均未加盖乙公司公章,三、乙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明确为张某向詹某借款。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纠纷是詹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企业间的借贷纠纷。詹借给张某的钱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詹已将借款交付张某,张某未按约定向詹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故詹某有权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及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数额

贷款本金的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额利润。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如果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在借款日扣除第一季度利息,张某也支付了约300万元。詹出具《收据》确认该300万元的性质为利息,詹在本案诉讼中承认实际借给张某4700万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至于贷款利息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本案中,詹主张张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20,763,584.24元。这部分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但本案中詹的借款本金金额已经调整,故利息金额也应以调整后的本金金额4700万元为基础确定,即第一笔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第二笔借款本金为20000元。第三笔1200万元,第四笔100万元,第五笔45.6万元,第六笔100万元,第七笔194.4万元,第八笔60万元。詹某与张某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即月息2%。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故以詹借款本金为基准,自实际支付日起按2%的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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