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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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09年9月12日,甲公司与李签订《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A公司加盟经销合同》合同。2009年9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李在望京方恒国际经营“MBWL”和map品牌的加盟店。经销合同每页页眉标有“单店代理加盟合同”。2009年9月15日,A公司与李签订《授权书》合同,授权李在北京市朝阳区方恒购物中心经营“MBWL”及品牌服装产品。有效期为2009年9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后甲公司(甲方)与李(乙方)达成《单店代理加盟合同》协议,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处继承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原合同中所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义务今后将向乙方履行。”这个《补充协议》写着“注意:B公司是新的公司名称”。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乙公司在其服装、服装吊牌、说明书、网站等处使用“凤宝妈凤”和“冯宝凤宝妈凤”标识。这两个徽标的主要部分如下。作为两个标识的主体部分,影响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整体印象。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带有“凤宝妈凤”、“冯宝凤宝妈凤”标识的服装时,容易误认商品来源或认为其来源与A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乙公司在同一类别中使用与甲公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商标G955419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甲公司商标G955419被核准使用第25类服装鞋帽,乙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生产销售的服装也属于第25类服装,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与A公司的商标G955419相比,B公司在其服装、服装吊牌、服装袋、宣传册、网站等使用显著标识。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服装时不易注意到“右上、左下”与“左上、右下”的区别,容易将标识误认为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a公司有特定联系,b公司在同一类别中使用与a公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涉案商标G955419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公司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册等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及其相互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A公司的商誉从事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对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李作为“宝丰”系列服装的特许经销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在店铺装修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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