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引用漫画宣传奥运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9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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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引用漫画宣传奥运,是否构成侵权

朱于2009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称:朱是及台湾省著名漫画家,享有“台湾省最受欢迎漫画家”、“中国最受欢迎漫画家”的美誉。先后创作了多部畅销漫画作品,作品极具商业价值。2008年7月,朱以“迎奥运”为主题创作了《德庸社体育报告》系列漫画作品,深受大众喜爱。2008年11月,朱在富顺新闻网上发现一系列署名为的漫画作品,署名为《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由网站A发起,署名为《德庸社体育报道》,作者为朱。网站A在抚顺新闻网上使用该系列漫画作品,未经朱某授权,网站A至今未就上述漫画作品向朱某支付任何费用。网站A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而网站A却如此无视朱的著作权,给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网站甲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朱经济损失12000元;2.网站甲赔偿朱公证费944元;3.网站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差旅费。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朱创作的以迎奥运为主题的《德庸社体育报道》系列漫画24幅于2005年出版,并在上发表。2008年9月,朱德庸的委托代理人刘干在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富顺新闻网刊登《北京晚报》的证据进行了固定。当你进入抚顺新闻网,你可以看到“朱德庸奥运体育漫画”[图片],一共有六张。作品上方显示:2008年8月5日1:15抚顺新闻网。此外,发现抚顺新闻网未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登记备案,目前使用的ICP备案号与东北新闻网相同。进入网站A主办的东北新闻网首页后,点击“抚顺”直接进入抚顺新闻网首页。且富顺新闻网使用的二级域名(nen.en)与东北新闻网使用的相同,东北新闻网的主办单位为本案网站A。

律师说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朱依法享有以“迎奥运”为主题的24部漫画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该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得到著作权人朱德庸的认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现在,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抚顺新闻网,浏览“朱德庸奥运体育漫画[图片]”,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某网站作为抚顺新闻网的网站运营方,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和责任人。东北网完全知道并认可抚顺新闻网使用其ICP备案号,且根据《朱德庸迎奥运系列漫画》的规定,每个许可证号对应其主办单位,因此可以确认本案中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网站A。同时,网站A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是实际组织者。

本案中,网站甲主张网络传播是以报道、宣传奥运会为目的对朱作品的正面介绍和评论,是对朱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此而言,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当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目前网站A传播朱的6幅奥运漫画,引用不当,虽然客观上对奥运会有宣传作用,但主观上并不排斥对自己网站的宣传。因此,该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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