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销售动画光盘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5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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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销售动画光盘,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大耳朵图图》的动画作品全部著作权。2007年10月9日、2007年10月31日授权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大耳朵图图》的复制发行权,授权期限20年。分别为2007年10月10日至2027年10月9日、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同时授权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再许可。2007年10月10日、2009年8月,甲公司取得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许可,享有《大耳朵图图》第1-52集、第53-78集作品的独家复制发行权,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8月5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公开销售侵犯上述著作权的侵权光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本院判决:1。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名为《大耳朵图图(第1-3季)》光盘的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C公司请求保护动画作品《大耳朵图图》(第一季第1-26集)的发行权和复制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当事人提供的可以作为证据。署名作品或者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授权C公司取得动画作品《大耳朵图图》(第一季第1-26集)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其他相关作品权利,可以直接对上述作品行使权利。经播放对比,被控侵权光盘内容与C公司享有权利的26件作品内容相同。被控侵权光盘上记录的出版者版本号有误,复制单位的来源识别码被擦除。本法院确认该光盘为侵权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C公司提交了一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侯某销售了侵权光盘,用以证明东莞虎门美兰音像制品店销售了侵权光盘。对于侯的辩解,收据上并没有显示其销售了涉案侵权光盘。应当结合公证书所载内容对收据和名片进行鉴定,公证书明确记载了C公司在侯处购买的光盘的名称,包括涉案侵权光盘。侯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侯某销售侵权光盘,光盘来源不明。其行为侵犯了C公司对动画作品《大耳朵图图》(第一季1-26集)享有的发行权和复制权。c公司在此请求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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