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中心丢失作者手稿 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时间 2023-09-20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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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电视中心丢失作者手稿,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邱原来是一家电视中心的主任。他在1987年、1992年、1993年三次参加编导岗位资格评审时,向电视中心提交了评审所需的稿件等材料,由电视中心上报评审机构。双方未能办理稿件材料的书面交接手续。审查结束后,邱未收到电视中心退回的送审材料,多次向电视中心和广电局查询举报稿件材料的去向。电视中心于1993年9月26日出具证明,有《周总理的一天》、《鞭炮声中》、《归》、《过去的故事》、《龙老枢外传》、《县委大院的孩子们》 2套、《一件凶杀案的解剖》 2套找不到。《看车姑娘》文学剧本及电视剧故事板,导演论述,报纸评论文章, 15篇,评论文章及《表演和导演讲座》 20万字稿件。1993年12月5日电视中心向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的《拟请复议邱某二级导演任职资格的报告》中,申报作品包括《她的爱》、《妻子》、《甲鱼奇遇记》、《双面女人》 6集、《被淘汰的女人们》戏剧文学剧本及故事板、《周总理在病中》。199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邱某申诉案件过程中,在电视台中央仓库发现了邱某参加职称评审时提交的部分文稿,并退还给邱某。这些手稿包括55集电视剧、23集故事板、1本书(20万字)和57部其他作品,共计150多万字。除检察机关追缴并返还邱手稿外,邱称尚有20集电视剧剧本、8集故事板、1部论著和70多万字的作品手稿资料无法追回。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参加职称评审时向电视中心提交的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邱所有。电视中心在13年后将邱某的作品返还给邱某,已经侵犯了邱某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对邱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邱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其相应的精神抚慰金。邱的一些主张得到了支持。广电局没有侵犯邱的著作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电视中心返还邱的电视剧《谈导演对剧本的分析》故事板》等作品;赔偿邱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丢失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电视中心丢失邱的报道作品和稿件资料,已构成对邱著作权的侵犯。向电视中心报备的邱作品已全部创作完成,作品著作权已依法产生。当只有一份孤本手稿时,手稿就是版权的载体,两者密不可分。当作品的手稿丢失后,附着在手稿上的著作权,如发表权、获得报酬权等就不能行使了。本案电视中心丢失的邱手稿有相当一部分是未发表的作品,只是孤稿。对于这部分丢失的作品,作为著作权唯一载体的手稿的丢失,不仅使邱失去了著作权载体3354手稿的所有权,也失去了附于作品上的发表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电视中心丢失邱稿件虽不构成《从舞台上的铁镜公主到银屏上的肖太后》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案件,但侵犯了邱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电视中心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视中心丢失了邱的稿件,对邱造成了精神损害,应予赔偿。作品的唯一载体手稿的丢失,意味着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无法恢复,构成对作者个人利益的侵害。电视中心丢失了大量倾注了邱毕生心血的文稿,对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作品的手稿,对于作者来说,既是作品和版权的载体,也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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